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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义
复合社会道德正向引导的思想可称为正义,
符合社会主义三观端正,阳光向上的行为可称为正义。
符合大多数人认可的积极行为,不损害大部分人的利益的行为,有积极意义的行为可称为正义
以下是标准解释;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
“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
什么是正义?
正义是一种能让人类走向最大繁荣的伦理观。
这个定义表述是终极的,关于正义的一切不同流派都不能不同意这个表述。如果ta不同意这个表述(或其等效命题),就可以断言ta所称其为“正义”的东西只是一种发音上、字形上的巧合。
ta们之间一切的争议,都发生在对“人类”、“最大”、“繁荣”的定义上,而并不发生在这个表述本身上。
问题在于有的人认为与自己种族不同、出身不同、阶级不同、立场不同……的部分人不包括在配享受繁荣的人类范围内;
在于有的人认为“繁荣”是指赚钱、有的人认为指“多子多孙”、有的人则均不同意;
在于有的人认为“最大限度”是指经济规模、有的人认为指最广分布,有的人认为指永续存在,
等等等等。
但是,无论怎么样,这个“人类最大繁荣”的共识是没有疑义可言的共同前提。
在这个基本共识之上,如何再去争论,这是未来的人类历史所要完成的历程。我们只站在此时此刻,谈论此时此刻就可以断言的问题。
这问题的首要方面,就是正义必须是可行的。
这是正义的定义所内在决定的。因为主张一种不可行的正义,从基本逻辑上就是与“人类的最大繁荣”根本对立的。因此从原理上就可以确定无疑的得知“不可行的理念不属于正义讨论的范畴”。
这带来一个基本的问题——何谓不可行?
如果只是现阶段不可行,而将来可行,算不算不可行?
如果你自己也认同这个阶段不可行,那么它至少不可以被视作正义本身,而只能视为正义的理想。
重复一遍——正义的理想,并非正义本身。
这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
正义是可以拿来作为现实审判的法理基础的,而正义的理想不可以。
第二,如果只是没有先例证明其可行,而理论上可行,算不算不可行?
这里存在争议。存在争议,就靠的是各行其是、may the best win的天裁逻辑。
真正的问题是那些连“理论可行”也没有达成就加以强烈主张的伦理主张——这些暂时还没有被严肃讨论的资格,更不应该进入被大力推行的阶段。
注意,这不是说这些理念应该“就此被扫入垃圾堆”,而是指它的主张者应该首先专注于将它的运行逻辑理顺、说通,至少求得一个理论可行、将来可行的成熟度。
换句话说,不要在主张可行性之前就主张正义性。
更深刻的说——可行性本身就是一个深不见底的问题,很难想象有任何伦理体系敢于宣称自己已经彻底的解决了可行性问题。
在现实的历史中,如果谁真的足够令人信服的解决了可行性问题,它先于一切其它同期尚未完成这一成就的其他意识形态而登上伦理的王座——直到它被事实证明其预告是错误的。
坦白说,人类社会的兴衰转折,本身就是一个又一个的正义观在各自的时代完成了“令人信服的表达了自己的可行性”的过程。
只是可惜,“令足够多的人足够信服”并不是“终极真理”的可靠替代品。
但这本身也揭示了关于正义观的要害所在——主张其正义,必须通过主张其可行来进行,而不是通过主张与其不符的其他意识形态如何邪恶来进行。
后者是无效的行为,并不会真的增加你信念的力量,反而会通过消耗了本来可以投入在“可行性证明”上的精力而损害这种理念的机会。
换言之,想要有效的主张正义,必须以久历沉浮、见多识广为前提,必须以深刻而广泛的实务历练为前提。
否则是无益而有害的。
我希望小朋友们仔仔细细的把这个论述前前后后翻来覆去的看清楚,学会省下自己宝贵的时光首先去切实做事、去尝试开创事业、去近距离的观察成败得失。
而绝不要在自己还没有真正的立起一番事业或至少经历几次失败前,就拿起“正义”的“武器”,将青春浪费在随着自己无力分辨的幻想起舞上。
这是青年人会吃到的最大的亏之一。
牢牢记住——问应不应该之前,一定先问可不可行。
正义观之间的竞争,本质上就是可行性的竞争。
什么是正义?
正义感作为人的一种高级道德情感指追求正义、伸张正义的道德意识和行为,强化个体正义感,形成强大的社会正义感氛围,不仅有利于个人实现自我肯定、自我完善,获得更多的道德自由,而且有利于团结他人、维护正义原则、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
追求正义、伸张正义的道德意识和行为。具有无产阶级正义感的人,能坚持真理,同一切邪恶势力和错误行为作斗争,对社会进步起积极作用。是个人道德品质的一种表现。
扩展资料
表现
行侠仗义、打抱不平是古今中外人们视为最有正义感的表现。它是人们推崇的一种英雄气概,是一种高尚的情操和优良的品德,体现了人们崇尚正义、追求公平的美好愿望。中国自古就倡导“路见不平,拨刀相助”的侠义行为。有很多人舍生取义,付出了宝贵的生命。
但有正义感不仅仅体现在行侠仗义、打抱不平,敢和坏人坏事做斗争方面,更多的是体现在人的一言一行中,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大大小小事情上。遵纪守法、尊老爱幼、文明礼貌、救死扶伤、扶贫济困、抢险救灾等行为都是有正义感的表现。
有正义感,首先要分清是非对错。有很多人是有正义感的,心地善良,疾恶如仇。但由于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弱,往往在一些具体的事情上搞不清谁对谁错。
有的好心办坏事;有的人做错了事,还不知道错在哪里,懵懵懂懂;有的触犯了法律还以为做了好事,当警察把手铐戴上他的双手时才如梦初醒。
要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学习,特别是要加强基本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学习,知道哪些是社会提倡的,哪些是社会反对的,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义感
跟我讲讲什么叫正义
在汉语里,“正义即公正的道理”.在中国最早出现于《荀子》,在西方语言中,“正义”有公正、公平、正直、法、权利等多种含义。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在出现私有财产后的社会里。不同的社会或阶级对“正义”都有着不同的解释。在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或范畴内;“正义”与“公正、合理、必然”同义。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和认识的行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行为与状态;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如此,“正义”就应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内,多数人认为正确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的表述。
区分正义行为和非正义行为的标准
正义的定义是:正义是人们为了战胜当前邪恶,最终是为了维护人类和谐幸福的道德行为。通俗地地讲,为了战胜当前邪恶,为了人类和谐幸福,该出手时就出手,这就是正义。
为什么正义的定义之中要加上“为了人类和谐幸福”一词,因为正义要防止“维护”过当,比如滥杀无辜,株连九族,公报私仇,顺手牵羊等现象就属于“维护”正义的过当行为。同时“为了人类和谐幸福”也是界定邪恶的标准。 ——摘自《中国幸福学研究》
最简单的就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也就是为了大众的利益的行为,就是正义的,相反就是非正义的。如果不涉及多数人,而只涉及两三类的,比如抢抢的也被抢的,为了救助被抢的第三方,这没有大众也非大众,但事情中抢是邪恶的,是为大众所不齿和痛恨的事,所以就是非正义的,救助被抢就是维护大多数人认为是正确的事,那么它就是正义的了。
什么是正义行为.?
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作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
文字辞海解释: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作为道德范畴,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
何为正义?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既然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一种行为、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到三个要素:人、社会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人是正义反映的主体,也是评价正义的主体;社会的形成归于人的产生和结合,社会对人的分工、分配起着重要作用,个人得不到与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归结于社会的不正义(公平);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如地位、资格、自由等,其多寡优劣主导着人们的评价。在远古最原始的社会形成时,有了原始的劳动成果的分配,人们就开始了关于正义的讨论。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将法律的观念从正义中解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媒体和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合法性)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说:每个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还应当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的概念,自然法学派主张法的二元论,认为法应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应当知道:这种绝对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无穷的认知能力,而世界永远不可能被完全认识,借用凯尔森的话“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