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作工伤报案流程ppt(工伤报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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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怎么报案

工伤申报流程如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3、认定完成工伤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最后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等级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社保工伤报案流程

参保单位发生因工伤害事故,首先应拨打120,同时上报主管领导,因情况紧急应将受伤人员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可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的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用人单位需在三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 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拨打120,同时将现场情况及时上报 派专人保护现场并拍照取证,同时 ,当天上报整个事件过程及下步工作计划。配合提供集团办理工伤工作人员办理工伤报案、工伤认定、工伤鉴定等手续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人员。工伤治疗和伤残鉴定结束后,配合公司领导完成与职工和家属的后续谈判工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第十七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按月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1),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二)工资发放明细表;

(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2);

(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发生工伤怎么办?附具体操作流程及工伤的那些期限ppt制作

不论用人单位有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确立,那么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都会得到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唯一的区别是参加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没参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财务部门支付。

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结束用工关系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结清该员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员工与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派遣单位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予员工本人。

工伤处理流程如下:

一.事故伤害发生后﹐单位主管及同事应协助受伤害员工于第一时间内送往社会保险定点医院救治﹐伤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医院抢救。

二.单位主管需提出报告﹐详述事故发生经过﹐具体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等﹐送人事单位留存

三.人事单位应检附相关数据向社保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规定申请医疗补助。

四.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数据如下﹐需请单位主管和受伤员工配合提供﹕

1. 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局领取)

2. 工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工伤员工的初次诊疗记录原件及复印作(可为疾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病历)

4. 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为劳动合同或入职档案)和受伤当月的考勤记录(受伤时间为每月1日的需提供上月考勤记录)

5. 见证人的证人证言(2人)和证人工作证复印件,证言需证人签名并按指模。

五.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由单位陪同受伤员工备齐以下资料到长安社保局开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每周五(东莞谷涌医院)在社保局一楼设点做劳动能力鉴定。

1.《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需到社保局领取);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如无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在申请时到社保局领取,无需特意为领取工伤认定书多跑社保局一次);

3.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4R伤情彩照(红底,能反映本人面目及受伤部位)1张;

6.伤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备齐以上资料到社保局后上二楼拿号开具一份红单通知书,然后再到一楼做劳动能力鉴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于七个工作日(不包括假期)到社保局领取。领取鉴定结论手续:

1.单位经办人领取鉴定结论的请携带《领取鉴定结论回执》、单位公章及工作证复印件(原件带上备查)或单位证明。

2.被鉴定人领取鉴定结论的请携带《领取鉴定结论回执》、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带上备查)

七.工伤申领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与工伤补偿待遇需一同预约时间办理)

(一)、工伤医疗待遇申领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一寸免冠彩照1张;

3.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单据及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处方(注:清单与单据金额要相符);

4.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门诊病历、仪检(CT、MRI、B

超、X光等)报告;

5.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开户帐号的印鉴卡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无住院无伙食补助的不需要提供)

7.领取相关待遇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工伤补偿待遇申领(只有评到等级才需要准备如下资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

3.一寸免冠彩照1张,4R寸的伤残彩照1张;

4.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

发生工伤怎么报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先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如因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备案。

职工发生其他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认定为工伤后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登记。

用人单位经办人可从《工伤事故备案表》,按规定自行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送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报案结束后,单位经办人需持《工伤事故备案表》原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传真件或复印件,视伤情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

扩展资料

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报

1、单位申报: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同时,应当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认诊之日起30日内填写并提交《成都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等有关材料。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工会组织)申请。用人单位为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受理

如职工或直系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期限,或不符合管辖权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调查

对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协查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据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参保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高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工伤认定结论书》,工伤认定结论作出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五、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或职工(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应在医疗期满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力见大牛股申请,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认定为工伤的未参与职工,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

工伤报案及备案程序

工伤备案办理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并于5日内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补报两份《工伤事故备案表》。

2.对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事故备案时,应首先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农民工备案确认表》,分中心登记部门审核录入受伤农民工所属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信息后,再向分中心工伤科申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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